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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字商标设计多笔少画或成语的不规范使用是商

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规定: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”2016年12月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联合对外发布的新版《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》列明“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,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”,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。
 
  商标中的“仓”、“雪”、“舞”、“压”、“姨”、“坐”、“爱”等字为不规范汉字,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,不仅扰乱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,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,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。商标局、商评委均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的规定驳回上述商标的注册申请。
 
 
 
 

 
 成语是中国汉字语言词汇中的一部分定型的词组或短句。成语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大特色,是中华文化中的一颗璀璨的明珠。在具体的审查实践中,遇有以下诸如“粘粘自喜”等不规范使用成语的情形。此类对特定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行为,易使消费者特别是中小学生对特定词汇的认知产生混淆误认,从而造成不良影响,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(八)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。商标局、商评委对此类商标注册申请均予以驳回。成语案例例如:
 
小蹄大作  
粘粘自喜